日期 :[2016年01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38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七条规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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