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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商家打折、无偿赠送、抽奖有礼类促销,奖品或购物奖励是否缴个税?

日期 :[2016年02月1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83

 

春节商家打折、无偿赠送、抽奖有礼类促销,奖品或购物奖励是否缴个税


  春节期间,各大商家促销活动层出不穷,买一赠一、购物返券,积分换礼等等,让人眼花缭乱。同时,不法分子又趁机企图坑蒙拐骗,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说“想拿奖品先缴税”。那么消费者拿到的奖品或购物奖励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呢?要如何缴税?又怎样才能预防诈骗呢?在这里,我们带您学税法、防诈骗,教您算个明白账。

  打折销售 累计积分类

  消费者买东西讲究实惠,常常倾向于购买打折的东西。那么购买打折的商品,是否要就原价与折后价的差额缴个人所得税呢?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价格折扣、折让方式、累计积分反馈礼品等情况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消费者并非无偿取得返利或者赠品,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 抽奖有礼类

  很多商家在举办大型庆典活动时,为积攒人气、吸引顾客和营销客户,往往会采取一些营销方式,赠送给客户现金或实物等。那对于这些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税法相关要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赠送礼品,即在业务宣传、广告、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购物有礼,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主要是代扣代缴征管模式,即由支付所得的支付方在支付时履行扣缴纳税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在获得企业发放的奖品或抽奖礼品时,均由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消费者取得该项所得时,一般都为企业完税后的净所得。当然,除非企业在支付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物品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者则需选择将税金交给支付方代申报纳税,或者选择自行申报纳税。

  在此提醒,这种促销方式往往都是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的地方,他们正好是利用了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和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的漏洞,在赠送礼品前骗消费者汇款缴税,然后消失不见。面对此种情况,最直截了当的回答就是:东西先给我,我自己纳税去!

  中奖中彩 有奖销售类

  这里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就是以中奖为目的消费,譬如我们常购买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就是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均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照20%的税率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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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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