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租赁公寓给员工,营改增后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日期 :[2016年04月2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9202

 

以公司名义租赁公寓给员工,营改增后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提问


      我公司有几名外国总公司派遣的外籍人员,公司以公司名义为他们租了公寓,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以前租金发票是营业税发票,5月后由于营改增公寓能出具增值税发票。


      1.公寓租金是否属于福利费范畴?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3.如果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寓,可以抵扣进项,那么以公司的名义租赁公寓,也可以抵扣进项吧?


      4.上述法律法规依据?


专家回复


      1、企业为少数员工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应属于企业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租赁房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可抵扣进项(用于福利费的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


      2、贵公司收到专用发票,如果判断该支出用于了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贵公司购买公寓专用于高管个人居住或者员工宿舍(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当然如果贵公司购入房屋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个人居住则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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