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5月0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782
请具体分析以下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供电公司支付个人窃电举报奖励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什么依据列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公司对预交(存)水费送礼品,要交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吗?
3、公司对职工进行培训,聘请非本单位职工授课,该公司支付的授课费,是否要取得劳务发票?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公司的职工授课,其支付的授课补助费是否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职工报销的疗养费及外出疗养差旅费是否需要并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供电公司支付个人窃电举报奖励应当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举报者为该公司员工,按照奖金处理作为工资薪酬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举报者为非员工,凭举报奖励办法以及获奖者签收单据在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预交(存)水费送礼品,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3、聘请非本单位职工授课,该公司支付的授课费,需要取得劳务发票,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公司的职工授课,其支付的授课补助费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职工报销的疗养费及外出疗养差旅费需要并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