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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每月报损数额为何相同?纳税筹划,不能这样“小儿科”!

日期 :[2017年09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289

 


      为了摸清情况,笔者决定实地考察,最终从该公司商场部营业员处获得实情。原来,A公司平时用烟酒对外送礼或招待客人时,总是先从烟酒柜上领用并由经办人员签单,烟酒柜负责人等签单累计达到1万元左右就办理报损手续。至此,笔者的疑点终于得到印证。

  事后,财务处处长解释说,由于公司经常搞各种折扣折让的促销活动,使得实际销售毛利很低,但增值税税负仍很高,为了降低税负,于是采用了税务顾问给出的上述筹划方案。


分析

  一是纳税筹划不能冒风险,不能“小儿科”。很显然,A公司的纳税筹划即便成功,由于其报损总额是10万元,其实际可以实现的节税金额也很小,更何况该报损行为属于弄虚作假,本质上属于偷税,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这种筹划不仅是“小儿科”,而且是大风险,不能提倡。

  二是不能盲目听信税务顾问。A公司节税心切,对税务顾问的意见不甄别。实际上,依笔者所见,没有哪位税务顾问的意见全对。事实上,对一些涉税问题的判断有时不同的税务机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理解也不一致,更何况是税务顾问。


建议

  由于A公司经常搞各种折扣折让促销活动使得销售毛利偏低,正常情况下,A公司增值税税负也应相应下降,但如果仍然很高,说明A公司对折扣折让方面的涉税业务和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检查其对涉税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和技巧性。

  例如,如果A公司实行的是现金类折扣,则需要检查是否已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可以按照扣减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是实物折扣,A公司则应该将实物折扣改为折扣销售,如买二赠一,在开具发票时按三件商品填写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行用红字开具一件商品的折扣额,这样,计税销售额就是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从而可以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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