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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忘了申报滞纳金怎么算?

日期 :[2017年10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219

 

福利:手把手教你学会计算滞纳金

刚过完今年最长假期,又迎来了“大”申报期了呦!提醒一下大家,本月纳税申报期延后啦!由于本月在纳税申报期前有8天法定节假日,申报期限相应往后顺延8天,也就是10月25日!另外,本月也是季度申报期,别忘记了哦!

所以!即使顺延了也不能掉以轻心哦!毕竟逾期申报可是会产生滞纳金的!

一、什么是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

划重点!!

1、滞纳金的加收率

加收率是统一的,即0.05%!

2、滞纳金的时限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中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二、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天数、滞纳金该如何计算呢?小编都给大家写好啦

牢记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看到这,肯定有人会说,天啦,就这么一个简单粗暴的公式?可是我这种数学渣看到公式就晕啊。不要担心,贴心的小编特地准备了两个具体直观的案例。

1、逾期未申报产生的滞纳金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2017年9月,由于会计疏忽,错过了9月15日增值税申报的最后一天,直到9月18日才想起来,到国税进行补申报。9月份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00.00元。嗯~我知道这个会计一定不是您~

情况一:企业于9月18日当天申报并扣款成功。

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共3天

滞纳金=20000.00×0.05%×3=30.00元

情况二:企业于9月18日当天到柜台申报,但由于银行账户上没有足够存款,直到9月21日账户存进足够的存款并申请扣款成功。

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共6天。

滞纳金=20000.00×0.05%×6=60.00元

2、纳税评估补税形成的滞纳金

2017年9月,A公司由于纳税评估事项,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12月增值税10000.00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8000.00元。A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到柜台进行更正申报。2016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那么:

增值税滞纳天数如下:

月份

滞纳日期

滞纳天数

2017年1月

18日-31日

14天

2017年2-8月

全月

212天

2017年9月

1日-20日

20天

合计


246

增值税滞纳金=10000.00×246×0.05%=1230.00元

所得税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具体计算的天数如下:

月份

滞纳日期

滞纳天数

2017年6月

1日-30日

30天

2017年7月

1日-31日

31天

2017年8月

1日-31日

31天

2017年9月

1日-20日

20天

合计


112

所得税滞纳金=8000.00×112×0.05%=448.00元 

三、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解答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几个小问题:

1、滞纳金加收遭遇节假日怎么办?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2、滞纳金的追溯期有多长?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因此,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四、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要提醒大家,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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