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188
身在职场,每天工作,有多少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费怎么计算,社保按什么标准缴费,每月扣多少个税……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你的收入、休息等劳动权益,并最终会影响你的幸福指数,快来了解下劳动者最重要的几个劳动权益计算公式!
一、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3、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二、休息休假
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加班与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五险一金缴费
社保缴费
以北京市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为例。
个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机关事业养老:月社平工资×60%
养老:月社平工资×40%
医疗:月社平工资×60%
失业:月社平工资×40%
工伤:月社平工资×60%
生育:月社平工资×60%
最高缴费基数标准
机关事业养老:月社平工资×300%
养老:月社平工资×300%
医疗:月社平工资×300%
失业:月社平工资×300%
工伤:月社平工资×300%
生育:月社平工资×300%
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标准
机关事业养老:缴费基数×8%
养老:缴费基数×8%
医疗:缴费基数×2%+3元
失业:“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农按城镇标准缴费”缴费基数×0.2%
工伤:个人不缴费
生育:个人不缴费
公积金缴费
以上海市2017年度公积金缴费为例。
缴存年度是指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公积金缴存比例: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月缴存额设上、下限: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2732元,下限为306元。
职工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举例】某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则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
6504*7%+6504*7%=455+455=910元。
五、个税缴纳
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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