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2月2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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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万象更新
新年开工
各位老板,准备好了吗?
2024年度年报开始啦!
需要注意的是
年报有新变化了
自2025年1月1日起,经营主体“多报合一”填报内容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税务部门企业资产状况相关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可分配盈余有关事项等内容。
哪些老板需要报年报?
具体怎么报?
我们为大家精心准备了
年报填报指南
赶紧收藏学习起来吧!
年报对象
▲ 2024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4年度年报。
▲ 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取消原纸质报送方式。
年报途径
年报填报共有4种途径,分别是:网上报送、APP报送、微信报送和纸质报送。
一、网上报送
1.请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2.在【联络员登录】界面填写相关信息,输入验证码,登录系统。
注:在首次【企业公示信息填报】之前,请先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
3.点击“年度报告填写”,选择申报年份,填报前请先点击“年度报告填报须知”并认真阅读。
注:如果往年年报未报送,须先补录往年年报后方可填报本年度年报。
4.按项目提示,填写年报相关内容,年报中部分数据可自行选择对外公示或不公示。
5.填报完成后可预览填报内容,随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公示工作。
二、APP报送
1.下载“粤商通”APP。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粤商通”APP,或在各大应用市场搜索“粤商通”直接下载。
2.进入年报系统。点击首页左上角位置信息,选择年报经营主体所在城市,点击【市监】-【填写年报】-【年度报告填写】,完成人脸识别验证,即可进入年报系统。
3.联络员注册/变更。仅联络员可为经营主体填报年报。如果系统内没有显示所需年报的经营主体,点击【添加】,提交相关信息后,即可成为联络员。
4.年报报送。选择列表内任一经营主体,点击【年报填写】,即可为其报送年报。
三、微信报送
1.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办事服务—年报填报”。
2.按提示填写联络员信息进行登录。
注:在首次填报前,请先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
3.点击“年度报告填写”,选择要报送的年报年度。
注:如果往年年报未报送,须先补录往年年报后方可填报本年度年报。
4.按项目提示,填写年报相关内容,年报中部分数据可自行选择对外公示或不公示。
5.填报完成后可预览填报内容,随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公示工作。
四、纸质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到属地市场监管分局领取纸质年度报告表填报年度报告。
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第一、二、三种方式报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第一种方式报送。
温馨提示
报填报内容中,要特别注意相关数字信息项的填报单位为“万元”,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如果错误以“元”为单位填报,有可能被视为年报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而受到信用惩戒。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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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填报一“窗”多“项”
自2025年1月1日起,广东省年报“多报合一”的数据填报,整合了市场监管年报填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填报、年度财务报表填报(系统跳转)、统计报表填报、社保信息填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填报、农业农村事项填报等8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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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及咨询方式
服务事项和部门:市场监管、人社、农业农村、商务、海关、税务、统计、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场监管年报、社保事项、农业农村部门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税务部门事项、统计事项、医保事项等事项的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
年报咨询方式: “多报合一”年报中涉及社保、农业农村、商务、外汇、税务、统计、医保等事项,请具体咨询对应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方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查阅,或拨打12345咨询。
如果未按时年报
后果相当严重!
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并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经营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将受到限制,并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在注册新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的规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罚则内容。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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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素材来自东莞市场监管,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