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4月0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31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企业为扩大影响力,适应网民获取信息的习惯,纷纷推出企业官方网站。由于企业决策层管理理念和经营方针不同,企业官网运行一段时间后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
■有的企业官网开通后,一直未有影响力,企业不再续费,访问企业域名自动跳转到其他网站或干脆显示无法打开;有的企业官网运行一段时间后,虽然回报不大,但由于网站运营费用不多,企业就一直续费,但内容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官网,网站设计新颖、内容吸引人、更新及时、访问量较大,有效提升了企业形象;有的企业把官网运营作为重要经营渠道,大力推广,定向投放广告,网站访问量巨大,企业从中受益显著。
■网站内容与登记事项不符。名称不符,冒用公司名义等;注册资本不符,夸大注册资本额;公司住所不符,不显示某县、某乡村,把工业园区或上级行政区划作为对外宣传的住所;超经营范围宣传;宣传的成立时间与事实不符。
■网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占地面积、产量产值、职工人数等弄虚作假;虚构有多少高级工程师,或与高校合作的事实,提高自身竞争力;以虚假的成功案例显示企业实力。
■虚假宣传相关荣誉。冒称自己为守重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文明诚信单位、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网站主页明显位置展示虚假证书、牌匾的照片。
■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企业重视并大力推广的官方网站,严格查处网站违法经营行为。对于访问量较小的企业官网,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对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量较小的企业官网或者直接链接到博彩公司、不健康网站、其他非本企业内容网站的,建议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屏蔽。
■依法界定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个人认为,除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直接宣传的,依据《广告法》予以规范外,其他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理由如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企业官网的宣传内容标注“广告”二字的几乎没有,强制标注也不合情理;公司简介、所获荣誉等宣传应属店内告示,而且大多数企业官网并不属于经营性网站。
■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监管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违反绝对化用语条款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机械地执行这一规定,难免太过绝对化。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要视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以教育为主,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同时要看使用绝对化用语是否带来了收益,根据非法收益定罚款数额。
■对于亮标亮照行为的监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笔者认为,企业设立官网并不代表企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对于经营性网站,应严格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亮标亮照行为进行监管,对于非经营性网站则应倡导企业亮标亮照,审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