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869
M公司下属一商场为一般纳税人,某生产企业A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 去年7月商场共向A公司购货117万元。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公司结算返利,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 商场应当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项目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染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
上述业务属于平销返还行为,应当由A公司向商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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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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