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9月2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989
近期,有纳税人询问,他们是从事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为收取建筑工程款项,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却被告知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相同问题的,还有一些鉴证咨询业和住宿业的纳税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有明明白白的代开规定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也就是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类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因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也就是说,不管是自开专票还是代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转让不动产,还是都要在地税局代开,即使是领有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自行开具。
从现行税制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发票(在特殊情形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时开具普通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就只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而作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和开具上,实际就等同于一般纳税人了,自然也就不再属于可予以代开之列了。
有鉴于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纳税人,既然本企业已经领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除了规定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提供主业的服务还是销售货物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出现前文所述的“国税机关不再为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不为其代开是对的,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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