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09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322
合伙人与股东之间的财税问题
"电子科技“、”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等多种类型的企业成为创业者追捧的对象,越来越多的PE、VC通过股权投资获得了超额的收益。由于我国对公司制企业股东的个人收益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金,出台了对股权投资资金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实现投资人的收益最大化,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进行投资活动。但如果你真的经常关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能够进行常规的财税优化的话,你会发现在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下,合伙人的所得税成本不一定是低于公司股东的所得税成本。
一、在投资人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弱化。
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计税方法,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合伙人都必须按照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5万元后,便适用35%的税率,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而公司制企业只要不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且国家对部分行业和重点扶持的企业有众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已经有所弱化。
二、在部分合伙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合伙人的自然人股东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免税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公司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并不属于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合伙人并不能就该部分收益免税,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角度看,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同时如果作为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向其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个人股东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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