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32
某公司退回—批库存商品,给销售厂家,现在需要开增值税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应该销售方开具,还是某公司开具?
发生退货时应由销售方开红字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宇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宇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宇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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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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