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6月3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72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扣减后还有余额,依然按原定第13个月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进不动产A,11月份不动产A改变用途,此时净值率95%,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40)×95%即95万元,应于11月份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已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从不动产A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3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95万元与已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的差额),不动产A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5万元,按原定第13个月即2017年5月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