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7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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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的官方名称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最早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02
什么情况下使用销货清单?
在填开发票时,当客户所购商品的种类或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填写不下时(一般指商品行超过8行的情况),可利用系统提供的销货清单的功能来开具。
开具销货清单时,在销货清单上填写商品的明细数据,系统会自动算出清单中商品的合计金额和合计税额,并将其自动填入发票票面的行中,称为“清单行”。
之前,通常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附销货清单。但今年7月起施行发票新规后,规定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开具。那么,如果普通发票的发票栏次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这时候可不可以附销货清单呢?答案是肯定的!
03
普通发票也可附销货清单
政策依据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所以,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附送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必须是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