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1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409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主要业务范围为利用药用植物制作中药饮片以及中成药进行销售。之前,销售中药饮片等适用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简并,取消了13%的税率。请问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我公司销售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号) 规定,自2017 年7 月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 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11%。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 号)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其适用税率自2017 年7 月1 日起,由13% 调整为11%。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应按17% 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