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9月1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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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申报一家企业所属期2022年7月份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但附加税费情况中,“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否”,上个月还享受的,为何本月无法享受了呢?
我们先来回顾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情形: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例而言:
王会计任职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
1)所属期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2)所属期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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