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05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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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ing
你了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接收到电子税务局的“推送提示信息”“送达提示函”及“‘提醒式’约谈”待办信息,又该怎么办?
今天,我们梳理了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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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答: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扣除凭证而没有进行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能否在今年进行税前扣除?
答: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什么企业会收到电子税务局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推送提示信息”、“送达提示函”及“‘提醒式’约谈”信息?
答:当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存在异常时,就可能触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疑点,从而收到上述相关任务。风险存在的原因可能有:上游销项比进项提前开具、变更法人和地址未同步、同一法人风险、上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核查业务真实性、大数据分析下发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票开具数量过大、存在欠税等。
企业收到电子税务局的“推送提示信息”、“送达提示函”及“‘提醒式’约谈”待办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答:此类任务是提醒辅导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业务类别、凭证范围、取得时限等要求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留存相关资料。企业如收到上述任务,请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任务反馈。
近期,我局也对前期取得风险发票的企业发送了相关提醒邮件,温馨提示广大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受票时,应加强受票风险意识,并提醒上游企业规避相关开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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