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617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尽管该规定赋予了企业对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权,但实务中一些企业对究竟如何选择还是模糊不清。本文从三方面分析如下。
选择权应具体到每一项固定资产
在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的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网友提问时讲道:“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企业以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为计提折旧的单位,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各自属性分别确定折旧方法”。由此可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选择不是一家企业仅可以选择一种加速折旧方法,而是可以具体到每一项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即可以根据每一项单独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各自属性,分别选择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
不同固定资产可采取不同折旧方法
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该有关负责人讲道:“同一批次或同一资产类的不同固定资产单位,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所以,即使企业同一批次或同一资产类固定资产,也可以区别不同固定资产并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分别选择是否执行加速折旧政策,以及选择何种加速折旧方法。
权衡加速折旧的利与弊
加速折旧虽可以使企业因提前扣除折旧而起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但是,如果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很低甚至为零。此时,因加速折旧而增加的折旧额仅是提前抵减了低税负甚至是零税负的计税所得额,此种情况下,加速折旧的抵税效应不仅会因减免税被部分甚至被全部抵销,而且会因减免税结束后企业折旧额减少,多实现利润而造成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期间,不但不宜执行加速折旧,而应考虑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少提折旧,将折旧额留到征税期抵扣以降低征税期的计税所得额,这才是企业节税应有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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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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