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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6年3月1日起,有补税行为的公司将无缘A级纳税信用级别!
日期 :[2016年02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404
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建议提高此类指标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公式计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经过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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