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资讯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税务总局: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日期 :[2016年02月2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394

 

税务总局: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2、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3、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

上一页:关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全国推广

下一页:【每日税事】政协委员看两会:争取环境税尽快落地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你了解了吗?


2021-11-12
2016年春节有5.16亿人玩微信红包,收到的微信红包要不要缴个税?

“微信公开课”日前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猴年春节期间(除夕到初五)微信红包总收发次数达321亿次,总计有5.16亿人通
2016-02-15
【邦诚集团】2024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请查收~


2024-04-30
2016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征期)即将结束提示!

本月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到3月15日(周二)。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016-03-14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