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2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65
A公司收到一张设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因税号变更,在普通发票右下方销售方处,盖了两枚发票专用章(新旧章,税号不同),单位名称相同。请问,这种发票A公司能否正常入账使用?
A公司取得的该项发票,因属于普通发票,可以由出票方重新开具,也可以由对方单位出具发票专用章更换的证明资料,再入账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上一页: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下一页:公司为职工报销医疗费,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