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7月1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2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纳税人发生的除新建外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支出,如果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超过50%的,可一次性抵扣。上述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分两类:一是新建不动产,进项税额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除新建外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如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以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为分水岭,未超过的一次性抵扣,超过的分2年抵扣。因此,判断支出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成为抵扣期限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准确计算支出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支出的计算,以上述三项支出之和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而不是分项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因此,不动产原值指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对象的整体原值,而非指某个楼层、某间房屋的原值。
由于竣工决算前工程支出总金额无法确定,无法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如何抵扣决算前取得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先根据工程预算金额初步判断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前期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