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0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07
不是吓你!上了税收黑名单,发票都不能多领!
为配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税收“黑名单”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税收信用管理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诚信纳税者将登上“光荣榜”,而税收违法者将进入“黑名单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呢?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7、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将会受到哪些惩戒?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5、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6、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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