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081
企业所得税类常见的五大问题
1、问:某节能服务企业将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该项目尚处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限期内,受让单位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第二条规定,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2、问:企业2014年度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2月初实际支付,请问这部分可以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度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2月初实际支付,这部分可以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3、问:某软件生产企业,2013年开始获利,但软件企业证书要在2014年7月才能取得,请问该企业2013年能否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因此,该企业2013年不能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4、问:公司为员工办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列支,不能的话年报中在哪个表哪个项目中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你单位支付的商业保险不符合上述可以扣除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5、问: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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