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亏损,但是股东向公司借钱未还,是否应视同对股东分配?

日期 :[2015年12月2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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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甲股东向公司借现金长期未还,但是企业今年亏损,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情况下,甲股东借款未还的金额能否视同对股东分配?


回复:


依据财税[2003]158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


根据描述,符合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的,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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