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94
我公司目前是营业税纳税人,2013年营业额600多万元。请问实行“营改增”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何规定,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还要实行辅导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二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第八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企业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如果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如果企业未发生上述行为的,则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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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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