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652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等文件要求,全国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自2016年1月1日期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等文件要求,全国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我局(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特此函告。
附件:
质检总局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邦诚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91-0769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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