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006
一、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和财税〔2008〕121号等文件规定的自然人借款,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应当向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另外如果自然人是股东,需要关注债资比的要求。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应当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同时需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另外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借贷双方是关联企业,需要关注债资比的要求。
特别提醒: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三、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未到位”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等公司文件应认缴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投资。
四、统借统还利息
统借统还利息税前扣除:集团公司收取的统借统还利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对于下属单位的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针对房地产行业有相关的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部分地方将该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需要关注当地政策。
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税前扣除:当地另有政策规定以外,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计提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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