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82
我公司以500亩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与乙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丙开发公司,待丙开发公司商业及住宅完成后,由乙方回购我公司在丙公司中的股权。
1、请问我公司在土地作价入股环节,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呢?
2、我公司在出售丙公司股权环节涉及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吗?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3、假如在我公司土地作价入股时,免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丙公司在出售商业及住宅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我公司土地作价能否扣除?
1、依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征营业税;依据财税[2015]5号,需要按规定计算投资企业土地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3号,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售股权不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涉及印花税,股权转让(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企业所得税就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成本予以税前扣除。
3、不征营业税,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作价入股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的土地成本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契税处理按照财税〔2015〕37号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