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0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615
网上申报后,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吗?
纳税人已经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成功报送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关联报表的,不需要再提供纸质报表哦!非数字证书用户或无法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也可以提供资料到前台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并附送财务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附表A105090,然后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不再报送)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附表A105090及A105091,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不再报送)
(2)存在政策性搬迁情况的纳税人,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 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 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 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