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发生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有没有税务风险?

日期 :[2016年04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17

 

分公司发生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有没有税务风险?


提问


      我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地(同一个税务局),发生购买服务后,合同由我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由我公司付款,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由总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对于我公司、总公司有没有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你公司与总公司如果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的,进项税金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则不允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

延伸阅读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换城市工作生活,医保转不转?何时转?怎么转?


2023-05-12
遇到这些情况,千万别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闯下大祸

随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不断扩大,未接触过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纳税人
2018-04-04
4月1日起,税务总局承诺清单上的办税事项将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全程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表示,从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承诺清单上的办税事项将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全程办
2018-03-21
李克强:全面推行“多证合一”,非法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李克强:全面推行“多证合一”,非法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