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425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5000元,计入2015年“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借方;以前年度已计入费用在2015年收回2000元,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方,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税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属于企业以前年度作为损失处理以后纳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可以计入2015收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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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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