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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完成后“备案单证”怎么做?

日期 :[2024年09月2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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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岀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是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发点,无论是退税管理的日常检查抽查,还是退税疑点核查、风险评估、涉案调查,都将从岀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入手,可以说备案单证在证明业务真实性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岀口企业不重视备案单证的规范性,完整性,忽略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将会产生涉税风险,直接影响岀口企业切身利益和企业信用。



01



因备案单证问题退税受阻



一、外贸企业拼柜出口被税务稽查


A进出口公司主营业务为小商品出口,采购的小商品例如玩具、家具、纺织品等均为本市的供货企业生产,业务均真实,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存在虚开等违法情形。只是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每次所采购的货物数量不多,不能满装一个货柜,同时自身对海关报关、国际运输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遂要求外商自行订船、订舱,A公司只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港口。外商基于成本考虑,以自己名义订舱后,将A公司的货物与其他外贸企业的货物拼在一个货柜中,但是没有告知船公司实际是拼舱、拼柜,船公司遂签发了整柜出口的提单,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为B公司,并非A公司。

A公司出口后,将海运提单的复印件归入备案单证,后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情形,案件移交稽查,认为存在“买单配票”,冒用他人货物出口的嫌疑,稽查期间暂扣出口退税数百万,A公司业务遂陷于停滞。


二、企业从外商取得的提单为虚假


B进出口公司主营业务为服装出口。与上述案例类似,B公司也不承担货物的国际运输环节的费用,而是由外商负责订船、订舱并签发海运提单,然后外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海运提单发给B公司。B公司取得海运提单后,经过与报关单对比审核,认为发货人、货物品类、数量均一致,遂认为没有问题,归入备案单证。

B公司出口后,被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经过稽查局从船公司调取相同提单号码的底单,发现提单记载的发货人、货物数量均不相同。B公司这才意识到外商提供给他的提单是被外商篡改过的。稽查局责令B公司限期取得真实的备案单证,但B公司无法取得,遂被视同内销适用征税政策,并处罚款。


划重点:

出口退税申报分为两个部分,即申报退税环节和单证备案环节。外贸企业一般均重视申报退税的有关单证资料,但是对于备案单证不够重视,审查不严格。许多外贸企业认为,只要取得了有关单证,往备案单证的文件夹一放,就算是履行了备案义务。因为备案单证不合规导致无法取得出口退税、适用优惠征税政策的并不在少数,收到处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也不少见。





02



备案单证相关涉税风险



一、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后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的后果?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三、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及

被处罚的情形?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注:纸质方式备案单证要按规定装订:影像化、数字化方式不存在装订问题,但必须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五年,)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或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影响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之规定: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03



如何化解备案单证涉税风险



企业单证备案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什么?

单证备案管理是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后的工作,看似不会影响企业拿到出口退税款,其实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关键环节,容不得半点马虎。出口企业务必按照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合规进行单证备案及后续保管存放。

在日常管理中,出口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备案单证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单证的具体内容符合规范。

  • 如果梳理发现单证存在疏漏,应尽快补充完善。

  • 确实无法补充获取的,应取得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 如果连其他资料都无法取得,建议出口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相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及时更正申报,避免产生后续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等法律风险。





04



附出口退税业务涉税风险清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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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素材来自华税、湖南省税务局、红河州税务局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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