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0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15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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