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2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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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注意!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