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年10月0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4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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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三、做好存量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的税务衔接

(一)实现工商部门换照信息自动传递。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换照信息传递至征管系统,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二)提前引导纳税人办理换照涉税事宜。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换照,税务机关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由原15位税务登记号变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地税务机关要早计划、早安排,合理引导纳税人分批办理,做好纳税服务,避免因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涉及的税控系统、实时缴税协议等业务处理导致办税服务厅拥堵。

……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过渡期: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发证照继续有效。

截止期:2018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注意事项:“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后,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工商部门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15位升位到18位。所以请纳税人及时换照,也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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