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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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分析: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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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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