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资讯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年02月2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00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上一页:“专精特新”企业能享哪些税惠政策?

下一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5-09-08
邦诚财税应邀出席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宣讲会暨千人同业交流会!

12月19日,邦诚财税作为东莞市企业代理服务行业协会理事单位,盛邀出席协会举办在东莞理工学院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宣讲会暨千人同业交流会
2015-12-21
房地产行业利息支出能混同财务费用么?

房地产行业利息支出能混同财务费用么?
2017-09-14
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2015-12-28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