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614
1、发票章盖重影,会不会影响客户认证发票和抵扣进项?
答:若发票专用章盖章不清晰,建议重新加盖。暂无法确认上述发票是否会影响认证,企业可以检查发票上的金额数字是否清晰,有无被覆盖,若被覆盖,可能影响扫描认证。
2、发票章遗失,发票上可以盖公章或者财务章替代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不小心多盖了公章,可以补盖发票章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建议重新开具发票。
4、三证合一后,旧发票章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 为方便纳税人,根据《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厦门地区企业可继续沿用原发票章,且暂无关于截止期限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制作新的发票章!
5、发票的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发票未盖章,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的,请问清单上应盖什么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清单上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