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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稽查案例

日期 :[2024年11月0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72

 




申报不实

影响海关统计

海关稽查案例

(以案说法第二期)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案件是海关行政处罚中常见的一类案件,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一直是很多进出口企业关注的重点。下面结合3个稽查案例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介绍。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

监管方式申报不实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申报出口“指纹辨识器”一批,货值 103.51万元人民币,申报报关单上“监管方式”栏申报为“一般贸易”,实际为 “进料对口”,属于监管方式申报不实。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案例2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2021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多票“测试箱”等货物,货物总价人民币592967.06元,申报商品编码为9030.3900,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83.4090。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案例3

原产地申报不实


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申报进口“自粘塑料标签A”等货物,货值为48.75万元。经查该批货物实际原产地与申报原产地不符,当事人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处置结果

上述三个案例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介绍


法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存在应当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为。


二是不涉及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性的出口管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以及国家外汇管理等项目(出口货物高报价格另有规定)。


三是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及《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以下简称“125号公告”)


点击查看125号公告内容



上述管理规定及125号公告对列入统计的货物及项目进行了明确。


(一)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属于附件3(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所列贸易方式之一,但不属于125号公告附件5(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所列货物范围的,其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引起了125号公告附件2(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所列贸易统计项目以及海关规章、总署公告明确规定应纳入海关贸易统计的其它项目统计误差的,属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二)在判定上述统计项目有无发生统计误差时应注意:


●“品名及编码”统计误差,是指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的前8位商品编码不一致。


●“数量”统计误差,是指申报货物按照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或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所计量的结果与实际货物不一致。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属于125号公告附件5(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所列货物范围的,其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引起了125号公告附件2(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所列单项统计项目统计误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定性处理。


法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详见附件3)的规定量罚;《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点击查看182号公告内容




海关提示


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数量、金额、监管方式等是易出现申报错误的要素。企业在申报时需及时、准确地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和海关发布的相关公告,明确申报商品的归类、成交方式、价格、原产地及监管方式等信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规范地填报,并建立复核制度,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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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素材来自黄埔海关12360,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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