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1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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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经营垫资,不能等同于股东已进行实缴出资。
一、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履行法定程序
1)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出具验资证明。
2)实缴出资应当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并符合公司章程或协议的约定。
3)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缴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
4)需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企业年度报告书形式对实缴出资情况进行公示。
由此得知,股东代公司付款即垫资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股东实缴出资。
二、股东为公司经营垫资,一般会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
实务中,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在未通过相应程序转变为股东出资的情况下,因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一般会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即股东为债权人,公司为债务人。
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性裁判意见也认为,股东代公司向第三方支付资金,若无相应的财务凭证,公司亦未对该款项作“出资”追认,则原则上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股东享有相应的债权。
三、股东可通过债转股方式,变更垫资性质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
根据《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具体债转股流程为:
1)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垫资股东以债权对公司出资。
2)垫资股东与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债权划入公司(即债转股),并约定作为资本金。
3)聘请第三方对债权进行评估。
4)公司接受该笔债权,可不计入公司的收入总额。并且由于债权和债务均归于公司,债权债务相互抵消。
四、专业建议
为了杜绝各方相关风险的产生,可参考下列完善措施: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通过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书来确定“投资”或“借贷”的关系。
2)当公司缺乏经营所需现金流时,股东应当通过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垫资方式解决。垫资不等于出资,当公司出现外部债务风险时,垫资股东面临被债权人起诉的风险。
3)严格要求股东按比例出资,确有必要垫资的,应要求各股东和公司办理“借款”手续,避免未来不必要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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