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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车公用的税务车辆问题

日期 :[2015年12月2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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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如果公司股东想要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是否公司账上要有汽车;如果没有汽车的话,是否必须要有汽车租赁或租借协议?如果签汽车租赁协议是否要去税局开租赁费发票?如果签租借协议呢?要什么手续?


2.我们老板想把他的一辆车放到公司来,相借此报销一些费用,那么请问老师,这汽车是过户到公司好呢?还是签租赁或租借协议好!


回答:


1.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公司要在账上列支汽油费和过路费等费用,要么拥有车辆,要么签订了租车协议。


2.如果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3.公司与拥有私家车的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对在租车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真实、合法和有效票据报销,在实务中是存在的。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私车所有者纳税。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需要具备的手续有:留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租车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租车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私车所有者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分析:

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2个方面考虑: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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