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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税收能否在实际经营地缴纳?

日期 :[2016年01月0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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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税收如何缴纳?能否在实际经营地缴纳,需要如何处理?


解答:不同税种的纳税地点不一样,请参照以下不同税种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车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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