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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劳务公司成重点稽查对象!切勿踩雷!后果自负!

日期 :[2020年12月1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362

 

近期,劳务公司一直都是稽查的重点对象,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就如国家税务总局10月9号发布:多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那么劳务派遣法律的风险有哪些?对于劳务公司的税务稽查风险有哪些?以及该如何应对处理?快跟着小编一起来解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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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公司法律风险点


1、不规范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殊是国有企业更为明显。也是有原因的,因为正式员工觉得自己这是属于“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属于动态的,跟着项目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期间呢,用人单位可以无劳动合同为由,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等,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建议:

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条款。比如:该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退回。但企业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的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就有认识到不能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等管理手段。这也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不利。

2、适用劳务派遣

目前,很多企业借用劳务派遣,将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分配给劳务公司,逃避企业责任,这所谓“移花接木”,就是分配给劳务公司的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原企业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旧有法律风险存在。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

3、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和自身受损害的责任

很多劳务或用人单位由于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由此分不清责任分担问题。实际中,由于双方没有在签订协议中约定,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或非用人单位形成的损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导致这问题也是因为大部分企业默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因由劳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被派遣劳动者是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从而共同获得劳动者为他们创造的利益。因此,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约定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善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人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二、劳务公司税务稽查风险点


1、假“派遣”,真“外包”

有实际业务,但由人力资源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企业为了节省税收的成本,将借用劳务派遣开票来冲抵劳务成本。所谓的“移花接木”就这了,导致以假乱真的增加企业人工成本,减少纳税成本。

2、无业务,虚开票

一些劳务公司对虚开的,对用工单位应开票而不开票的行为,隐藏收入;还有的劳务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形成虚增、虚列成本,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虚工资,假扣除

有的劳务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务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形成增值税和所得税巨额消耗。也就是,企业虚造身份,虚列工资导致的。

4、不报个数,不缴社保

劳务公司通常只跟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因此,有的通过往来户支付工资等手段;再或者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推托等,形成逃避社保和代扣代缴个税。

5、过度使用政策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打比方:有的公司人事100人员,竟然全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占比100%,是不符合及违反以上规定的。



以上是关于劳务公司虚开导致税务稽查及法律风险,你都学会了吗?各位一定要自查到位,避免风险落在自己身上。千万别因为企业降低成本,少缴税,而获取虚开的发票,来冲抵成本。将会被稽查并处罚的,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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