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了应该如何处理?

日期 :[2015年12月02]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42

 




      比如,今年8月份,我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经进行了认证,但对方把此发票做废了,现在已过月了,这种情况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个问题比较典型,很多企业都会遇到。


      销货方可能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在发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发票,只要还在当月,购货方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将已认证又作废的发票信息进行删除,如果次月才发现已认证发票被作废,应在申报表(二)中减除已作废的认证发票金额税额,不予抵扣,此发票在销货方抄报税后,会出现在国税局异常数据库中,购销双方可能都要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以后购货方可以考虑次月认证收到的当月开具的发票来避免此类问题。


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下面是另外一种处理方法:


      一、你们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因的。


      二、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发票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


      三、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五、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发票。这样也可以堵住销售方少交税的漏洞。所以销售方如实交税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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