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58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为了防止重复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规定了可以分开核算分开纳税,那么如果销售的是非自产货物(外购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怎么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包工包料行为。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业额开具建筑业发票。该公司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提供的货物不是自产,而是外购,该公司也属于“包工包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若为非装饰劳务,该公司的营业额应包括其外购材料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计缴营业税。
总之,外购或自产材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确定。
提示:包工包料需要向该公司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而单纯提供建筑业劳务,没有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则需要将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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