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1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86
工会经费,按工资薪金的2%计缴扣除。这个工资薪金是实发数还是应发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二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据,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计算,也就是实际发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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