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跨年度入账并税前扣除?

日期 :[2016年01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337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度入账


提问

      我单位2014年购入两批货物,由于2014年没有支付货款,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取得一份开具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入2015年库存商品账。于2015年取得一份开具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入2015年库存商品账(注:取得2014年12月10日及2015年6月1日开具的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四条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予以结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405库存商品

      购入商品采用进价合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2202应付账款

      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交易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此,贵公司在2014年度购入货物未支付货款,如与该货物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可靠估计,尽管未取得发票,贵公司也应按合理估计的存货成本,一方面确认库存商品,另一方面确认应付账款(暂估)。贵公司在2014年度未按暂估入账的,属于会计差错,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贵公司销售货物时,应按该货物的实际发出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进价进行核算的,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货物实际发生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2014年度购入该货物,在2014年度已经进行销售处理了。该货物的成本应在2014年度确认,贵公司在2015年度取得2014年12月10日开具的发票,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取得的,该成本可2014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贵公司在2015年6月1日取得专用发票,取得时间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之后,该成本不能在2014年度扣除,应做纳税调整,等取得专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进行补充专项申报,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贵公司2014年度购入该货物,在2015年度才进行销售处理的。贵公司应在2015年度确认收入,相应在2015年度确认成本。贵公司在2015年度取得该货物发票,该项成本准予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在2015年度该货物仍未进行销售,贵公司未取得销售收入,此时,即使在2015年度取得发票,相应货物成本仍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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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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