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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6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

日期 :[2015年12月2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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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6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20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15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17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4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13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20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12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024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17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为531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5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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